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运行情况,我们会不定期对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在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现将第一期常见解答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填报
(一)备案范围
1、没有增加耕地的项目是否需要填报?
根据国土资发[2008]288号文,“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因此,没有增加耕地、或增加的耕地中没有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项目也要备案。
(二)填报流程
1、县级部门填报的项目,是否需要市级国土部门审核后再提交到省?
县、区级管理部门信息负责人提交后,项目直接提交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国土资源部,期间不需要市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核。
2、何时可退回项目?退回的项目如何删除?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以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回给填报单位的信息负责人(市级或县级的信息负责人的退回箱里),信息负责人可将项目退回给审核人(审核人的退回箱),审核人可将项目退回给填报人(填报人的退回箱)。省级审核确认后(即已经报至国土资源部)的项目不能退回。如需删除未经省级审核的项目,需要将项目逐级退给填报人员,由填报人在退回箱中将其删除。
(三)填报注意事项
1、填报历史项目时,面积和资金等指标是填验收时的数据,还是立项时的数据?
填项目验收时的数据。
2、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尚未使用或暂未用完的项目如何填报?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可用于占补平衡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其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尚未使用或暂未用完的,要求在2009年6月之前备案。
备案此类项目时,在“建设规模信息”中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为项目实际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总面积,而非项目剩余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在“历史项目”中的“已占用的可用于占补平衡耕地面积”中填写已占用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系统会自动计算得出该项目剩余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
3、填报指标中有关“文号”时,如何填写?
在填报指标中有关“文号”时,格式为:
国土资发[2007]324号,其中“国土资发”为文号的前缀,2007为年度,要求填4位数字(如2007),324为流水号(注意这里填写数字,不需要填写“号”字)。
4、填报指标中“坐标”如何填写?
坐标分为高期克吕格坐标和球面坐标。高期克吕格坐标是大地坐标,其中X是纵坐标,小数点前必须是七位,Y是横坐标,小数点前必须是八位(含带号)。球面坐标填经纬度,其中X为经度,Y坐为纬度。经纬度的填写方式为:[度].[分][秒],其中分、秒用两位表示,如50度30分15秒填写为50.3015。
5、经济开发区、监狱等部门如何进行项目备案?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谁验收、谁备案,经济开发区、监狱等部门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划序列,如有需要备案的项目,可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配用户,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名义备案。
(四)指标解释
1、在统计报表中,“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和“已占用面积”是什么意思?
“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是指所有项目填报时可用于占补的耕地面积之和。“已占用面积”是指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中已经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即正式挂钩的占补平衡台帐中所填的“本项目冲抵面积”(使用本项目补充的耕地面积)之和。
(项目科:周晓燕 上传)